H先生10多年前因參加社團結識一名女性友人,雙方在認識期間曾多次合意發生性行為。多年後,對方卻指稱當時遭H先生灌酒,並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遭強制性交,遂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。
由於雙方互動已相隔10多年,當時的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並未完整留存,部分互動經過亦已難以回憶,H先生因此無法在第一時間完整說明相關事實。
接受委任後,本所立即針對案件進行事實釐清及證據整理,向H先生說明妨害性自主罪之成立要件及相關實務見解,並多次模擬偵查庭應訊過程,陪同出庭及撰擬相關答辯書狀,協助H先生完整呈現雙方過往互動及事發經過。
經檢察官調查後,認定對方指控內容與相關事實間存有多處不符及矛盾的地方,最終對H先生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強制性交罪、強制猥褻罪均屬刑度較高之罪名,且往往涉及當事人隱私及敏感性,實務上被告在案件初期未必能完整掌握對方的指控內容,而縱使對方所指控的證據不完整,也有成立妨害性自主的前例,不可不慎 。
因此,若遭控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,建議儘早尋求刑事辯護律師協助,釐清案件事實、整理相關證據並研擬答辯策略,以妥善維護自身權益。
C先生長期旅居國外,某次返台期間,因捷運車廂座位問題與其他乘客發生爭執,過程中不慎觸碰對方肢體,遭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及傷害罪刑事告訴。
雙方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時,C先生已當場向對方道歉,並表示願意與對方和解,因此認為對方應無意再追究刑事責任,隨後便安排返回國外處理私事。
沒想到返國後,C先生突然收到地檢署傳票被通知需出席偵查庭,才得知案件仍在偵辦中。
接受委任後,本所立即與C先生還原事發經過,分析案件事實及可能的法律責任,並依案件情況研擬辯護策略,同時向C先生說明不同處理方式的利弊及可能產生的時間、程序與訴訟成本。
經評估後,C先生決定積極爭取與對方和解。本所協助雙方進行協調,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,由對方撤回刑事告訴,檢察官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,並非收到傳票才開始處理。案件初期如何製作筆錄、是否具有和解空間,以及後續應採取何種辯護策略,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向。
即使個案經分析後具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,也仍應綜合考量案件本身的風險、時間及訴訟成本。
因此,若遭遇刑事告訴,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,先釐清案件狀況及可能的處理方式,再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法律策略,以妥善控制案件風險及訴訟成本。